六类纳税人应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扣缴义务人类型不同,扣缴税款登记类型分为六类:
第一类: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二条规定,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二类: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发放《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国税发〔2006〕37号文件*四条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十三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
第三类: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可直接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十七条规定,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正规代理记账公司,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四类:正常办理务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另外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国税发〔2006〕37号文件*四条规定,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第五类: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扣缴税款,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并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三条*三款规定的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十五条规定,发生本办法*四条扣缴义务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六类:对非居民企业实施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关于应收账款管理的认识
一、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一些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现状的观察和调查,代理记账公司,笔者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重销售轻回款。这是很多企业存在的一种现象。许多经营*人员,甚至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往往片面地认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把产品卖出去是一切工作的**,销售才是硬道理,而回款则是以后的事情,是财务部门的事情。由于这种销售至上、冲指标观念的影响,企业的应收账款居高不下,问题越积越重。
2.缺乏风险意识。很多企业对市场缺少应有的风险意识,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客户管理层的品格为人等信息缺少基本的调查了解,盲目赊销放账,较终形成逾期应收账款。还有一些企业,对交*程中形成的书面凭据缺少法律角度的考虑和设计,导致在应收账款不能回收而诉诸法律时,因证据不足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3.责任不清。一些企业在应收账款管理方面,代理记账,内部责任划分不清,销售部门推给财务部门,代理记账服务咨询,财务部门又推给销售部门,相互扯皮,推卸责任,导致应收账款缺少及时有效的跟进管理。
4.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有些企业虽然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应收账款制度,但没有真正落实下来,制度要求和实际完成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有:没有对客户进行认真的考察、放账控制不严格、对账不及时、对账手续不完善、考核措施执行不到位等。
5.缺乏有效的跟进手段。许多应收账款在进入呆滞阶段后,由于缺少一套*、果断、力度递进的催收措施,使得呆滞账款长期得不到收回。